青志委〔2013〕1號
青海省志各分志承編牽頭單位:
現將由青海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青海省志?總凡例》印發給你們,請在編纂出版所承擔的省志分志時認真遵照執行。
2013年12月17日
青海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青海省志?總凡例
一、本志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力求思想性、科學性和資料性相統一。堅持實事求是、存真求實的原則,全面真實地記述斷限期間本行政區域內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發展歷程,著重突出時代特征、地方特點和行業特色。
二、本志為續編本,上限起自1986年,下限迄至2005年。某些重大事件和人物,凡與第一輪志書有所銜接或闡明因果者,可適當上溯;由于上輪志書記述內容下限較晚而致本輪志書內容上下限不足15年的,下限可適當延長,但原則上不超過2010年。
三、本志除總述、大事記、人物傳、附錄、索引5部綜合內容外,按照現代科學分類與社會分工來歸類,設61部分志。各分志獨立成書,按述、記、志、傳、圖(照)、表、錄等體裁編排,一律采用章節體,一般設章、節、目三個層次。
四、本志使用規范的現代語體文記述。除總述、概述及章下無題序可適度議論外,其他據事直書、述而不論。行文力求嚴謹、樸實、簡潔、流暢。
五、本志語言文字、標點符號、稱謂、數字數據、時間表述、計量單位、圖(照)、表和引文注釋等的使用,均按國家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六、本志所使用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數據以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法定數據為準,統計部門沒有統計的,采用業務主管部門的統計數據。
七、本志資料主要來自各部門文書檔案和報刊、專題文獻或專著,同時也采用社會調查和詢問記錄。所采用的原始資料經鑒別、核實后入志,一般不作注釋。個別涉及重要觀點的引文和有歧義的重要資料,采用多說并存并加腳注。
八、本志各分志應設編纂說明,補充本凡例未涉及的相關情況,內容包括分志編纂過程、上下限時間、編纂原則、撰寫分工、資料來源及與相近分志內容的交叉側重、特殊問題處理、各章節涉及的技術性問題等。
九、本志設《總述》,各分志設概述。總述和概述分別是全志和各分志之綱,采取述論結合的方法,概述全貌,突出特點,總結得失,彰明因果,揭示規律。
十、本志大事記采用編年體和紀事本末體相結合的方法,記述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各分志亦可設“大事記”,著重記述相關行業或產業的重大事件。大事記應緊扣記述主體,大事、要事不遺漏,時間、地點、事件、原因、結果等要素齊備,做到言簡意賅。
十一、本志人物志由傳、錄(簡介)、表組成。堅持生不立傳的原則,立傳人物為在青海省有重大影響者,以及本籍人物在外地有重大影響者。入傳人物以卒年為序排列,入錄、入表人物以生年為序排列。各分志可根據情況按收錄標準設置人物錄(簡介)、人物表及有較大影響的人物傳記。
十二、本志有關分志對難以適用志書諸種體裁且需要集中完整記述的重要事件可采用專記法。凡已設專志記述的內容,如黨建、紀檢、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等,各分志中不再設專章記述;確有特色需要記載的,可設專記。
十三、本志及各分志均設置附錄。所錄文獻原則上必須是對全省本行業事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政策性、法規性文獻和具有典型意義的調研報告等,其余補遺考訂等資料應當準確精當,有重要存史價值。
十四、本志設索引,收錄記述的主要條目、人物和重要圖、表等信息提示,按主題詞首字漢語拼音音譯編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