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志委〔2014〕1號
青海省志各分志承編牽頭單位:
為做好第二輪志書的驗收工作,確保志書質量,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由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青海省志(1986~2005)各分卷驗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2014年1月6日
《青海省志(1986~2005)》各分卷驗收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青海省志(1986~2005)》各分卷的驗收工作,保證志書質量,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和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地方志書質量規定》精神以及第二輪青海省志編纂工作有關凡例、行文、審稿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省政府二輪修志規劃的《青海省志》各分卷的驗收工作。
第三條 成立由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領導、相關專家和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業務人員參加的《青海省志》驗收小組,組長由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副組長由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擔任,組員由有關專家和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業務人員擔任,工作人員由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業務指導處有關人員擔任。
第四條 《青海省志》各分卷在終審修定基礎上形成驗收稿,向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并填報驗收意見書。驗收稿應達到“齊、清、定”標準,報送驗收稿文本數量為紙質文本35套/每種。
第五條 各分卷驗收工作由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做好驗收準備工作,提請《青海省志》驗收小組組織驗收。重點審查分卷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和保密、檔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全面客觀地反映本行業、本事業、本系統的歷史與現狀;重大歷史問題、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表述是否準確。
驗收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驗收小組成員分別閱稿,填寫驗收意見表,提出書面驗收意見。
2.召開驗收會,形成驗收意見。每部志書集中驗收時間原則上按1天安排。驗收會由《青海省志》驗收小組組長或副組長主持。會議議程包括:分卷主編或副主編匯報編修情況;分卷總纂匯報評審修改情況,并提交相應的備案材料(包括初、復、終審中形成的會議記錄;三次審稿修改情況說明;三次審稿人員填寫的評審意見表和書面意見);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作出驗收文字材料說明;驗收小組成員查審相關資料并陳述意見;驗收小組組長或副組長總結,形成驗收意見。驗收意見由省志編委會辦公室整理,報驗收會主持人簽字,作為批復分卷出版的依據。
3.驗收合格的分卷由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代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行文批復出版。出版工作在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的統一指導下,由各承編牽頭單位自行組織。
4.已同意出版的分卷在出版環節需要復核、補充、修改的事項由省志分卷牽頭承編單位負責,并將有關情況報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審定。
第六條 對省志各分卷形成報送驗收稿的基本要求
(一)觀點正確
志書必須保證政治質量,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正確體現黨的路線和方針政策,注重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志稿中有關政治性內容必須做到正確無誤。內容記述符合國家憲法和保密、檔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民族、宗教、統戰和涉外政策的地方,必須嚴格按照黨和政府的相關政策、要求和口徑處理。志書中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宣揚邪教、迷信、賭博、暴力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等重大問題,法律、法規及政策未作規定的,經由有關部門審查把關,正確把握記述尺度。
(二)體例規范
志書符合《青海省志?總凡例》規定,主體部分采用章節體,大事記、人物等采用條目體;橫排門類,類為一志,縱述史實,述而不論;內容布局合理,門類齊全,歸屬得當,層次分明,排列有序;標題簡明規范,準確涵蓋記述內容;以志為主,述、記、志、傳、圖(照)、表、錄七種體裁運用合理。
(三)內容全面
反映青海省行政區域某一事業(行業)斷限期內的歷史與現狀,橫不缺要項,縱不斷主線,詳略得當,體現特色。對前志缺漏、訛誤的,要切實補證。
(四)記述準確
所記內容涉及的區域、時間界限明確,史實準確,記述事項要素不缺,脈絡清晰,重點突出,寓觀點于記述之中(述體中必要的議論適度,不空泛);有交叉關系的事物,在相關部分記述中應把握不同的角度,分清主次,主詳次略,或用互見法處理。記述人物準確、客觀、公允,注意以事系人,堅持生不立傳。
(五)資料翔實
資料真實,經過鑒別、考證、核實,資料涉及的時間、地點、人物(單位)、事實、數據準確;主體資料齊全,重大史料無遺漏,能反映事物的連續性和系統性,人、事、物和時間、地點、事件經過等要素齊備。
(六)行文規范
志稿文字應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依事直敘;行文嚴謹、樸實、簡潔、流暢。不用總結報告、新聞報道、文學作品、教科書、論文等寫法。除引文和特殊情況外,以第三人稱記述。符合《地方志書質量規定》《青海省志?總凡例》《青海省志行文規范》以及國家有關出版物對語言文字使用的規范要求。
(七)配圖恰當
符合《青海省第二輪志書出版印刷規范》《〈青海省志〉行文規范》等要求,圖照真實清晰、要素齊全、主題明確、制作規范,符合國家有關出版物圖照規定。內文插圖位置適中,圖隨文出;涉及人物照片堅持以事系人原則,嚴禁使用有廣告傾向的圖照。使用的地圖(包括本行政區域位置圖、地形圖、行政區劃圖、交通圖)采用國家測繪部門繪制或審定的標準圖。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采用測繪部門公布的法定數據。
(八)版式整齊
驗收稿樣本除封面色彩外,其他方面要符合《青海省第二輪志書出版印刷規范》的要求,未盡事宜由承編單位與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協商決定。
第七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釋
*[齊、清、定] 齊:序、凡例、編纂說明、集中彩照、目錄、概述、大事記、正文(分章、節、目)、附錄、編后記及表格等齊全;清:志稿字跡和圖片均要求清晰;定:即志稿內容已經過三次審定,全書文字、圖片按規定的字體、字號、版式排版打印要基本符合志書出版印刷規范的要求。
附件:《青海省志》各分卷驗收意見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