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志辦〔2012〕1號
省志各承編單位、州(地、市)地方志辦公室:
現將《第二輪<青海省志>審稿辦法、審稿程序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并遵照執行。
青海省地方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第二輪《青海省志》審稿辦法審稿程序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青海省志第二輪志稿的審稿、驗收工作,保證志書質量,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地方志書質量規定》,結合全省編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評審驗收形式
第二條 青海省地方志編委會下設青海省志稿評審驗收工作小組。省地方志辦公室、省評審驗收工作小組在編委會領導下組織負責志稿的評審驗收工作。
第三條 志書評審驗收工作小組以省地方志辦公室行政領導和業務處室相關人員為基本力量,并適當聘請有關法律、保密、軍事、檔案、統計、政策研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民族宗教、民俗、文化和圖片方面的學者、專家組成,設組長1名。
二、評審驗收程序
第四條 青海省志各分志實行初審、復審、終審三級審查和驗收制度,依序逐級進行。
各分卷初稿總纂完成后,經征求本分卷承編單位意見、內部評議后,形成送審稿,正式進入評審驗收程序。
第五條 初審由各分卷承編牽頭單位編委會組織實施,各承編單位參與,省地方志辦公室、省評審驗收工作小組派員參加。
各分卷編纂委員會組織專家、行家和相關領導對初審稿進行評審,充分采納評審建議、意見,對初審稿進行認真修改后形成復審稿,并隨附初審稿評審員意見表、分卷編委會初審意見表、評審會議記錄(復印件)以及分卷編委會辦公室對初審稿的修改情況說明,報分卷牽頭單位黨委(黨組)或行政(廳、局)復審。初稿評審意見應包括對志稿的總體評價、存在的問題、修改意見以及是否通過初審等內容。
第六條 復審由各分卷牽頭單位黨委(黨組)或行政(廳、局)負責,自行組織有關專家、行家、學者和領導評審,省地方志辦公室、省評審驗收工作小組派省地方志辦公室人員參加。
分卷牽頭單位黨委(黨組)或行政(廳、局)組織評審工作小組復審,充分采納評審建議、意見,對復審稿進行認真修改后形成終審稿,并隨附復審稿評審員意見表、分卷編委會復審意見表、評審會議記錄(復印件)以及承編牽頭單位對復審稿的修改情況說明,報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終審。
第七條 終審由省地方志編委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由省志稿驗收評審工作小組有關人員參加,志書在報終審時,須有簡短、明確的文字報告,并加蓋公章。
評審驗收工作小組提出修改意見后,反饋承編牽頭單位做最后修定。未通過終審者,退回修改,直至通過終審為止;通過終審者,填寫終審稿評審員意見表,隨附評審工作小組的評審意見、評審會議記錄(復印件)以及承編牽頭單位對終審稿的修改情況說明,形成驗收稿(本),報省地方志編委會驗收。
省地方志編委會組織對終審稿進行驗收,填寫驗收意見表。沒有通過驗收的,按要求進行修改完善,再進行驗收。
第八條 各分卷志稿通過驗收后,由省地方志編委會辦公室與各分卷承編牽頭單位就出版事宜進行會商,完成后,報省地方志編委會批準出版。
第九條 《總述》、《大事記》、《人物志》等志稿和各分卷涉及重大問題的志稿終審報省委、省政府審定。
第十條 各分卷進行初審、復審、終審時,均應填報相關評審意見表。意見表由省地方志編委會辦公室統一設計(參見附表),可以復制。
三、評審驗收內容與重點
第十一條 初審、復審、終審均應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地方志書質量規定》、《青海省二輪志書行文規范》等的要求,進行全面評審。
第十二條 評審驗收重點
主要圍繞志稿觀點鮮明正確、篇目結構合理、資料翔實準確、行文樸實流暢和圖表運用得當等方面進行。
1.觀點鮮明正確
(1)是否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是否堅持科學發展原則。
(2)是否符合黨的現行路線、方針和政策,體現改革開放的新成就和新經驗,具有時代性。
(3)是否存真求實,實事求是地記述事物(地區)的歷史現狀,即發生、發展、演變過程,具有地方性。
(4)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保密規定和要求。
2.篇目結構合理
(1)述、記、志、傳、圖、表、錄、索引是否齊全,排列得當。
(2)志書結構是否符合現代科學分類,堅持橫分門類,事以類從的原則。
(3)志書的體裁是否正確,是否采用了記述體,所記述的事物是否詳略得體。
(4)篇目結構是否層層相轄、領屬得當。
3.資料翔實準確
(1)入志資料是否經過考訂和核實(尤其是口碑資料),真實可靠。
(2)資料收集是否充實和比較齊全,有無重大缺漏和斷線現象。
(3)取材排列是否具有科學性,突出了地方特點、專業特點和時代特點。
4.行文樸實流暢
(1)是否采用語體文,記述層次清楚,文從字順,氣勢流暢。
(2)文風是否簡潔、明快、嚴謹、樸實,避免了流水賬式、報告式和工作總結式的寫法。
(3)紀年、稱謂、數字和計量單位、專用術語等是否符合行文規定。
5.圖、表運用得當
(1)圖照是否真實、清晰,涵蓋志書內容是否全面,尤其是歷史久遠的圖照是否得以挖掘和整理。
(2)表格制作是否規范,要素是否齊備,表格形式是否呈多樣性。
(3)圖照編排是否得當,文字說明是否準確、簡煉。
6.分級審稿側重點
(1)正式進入審稿驗收程序前組織的內部審稿(一次或多次),審稿內容涉及面比較寬泛:觀點、資料、內容、體例、文字等全面評議。
(2)初審的重點應把握資料關、篇目設計關、數據關及圖表關。
(3)復審的重點應把握政治關、史實關。
(4)終審重點把握政治關、體例關、保密關。
審稿者須從宏觀著眼,微觀入手,注意把握整體質量,如發現志稿有重大錯誤(包括政治上、史實上、體例結構上和保密上等),可提出退回志稿意見;對于一般差錯,審稿者須逐篇、逐章、逐節、逐段、逐句審改,審改后寫出專題審稿意見報告,提出志稿通過審查(初審、復審、終審)的意見;審改時要使用出版界統一規定的校改符號,不能隨意涂改。
驗收重點:是否有政治問題,是否根據評審工作小組的評審意見進行修改。
四、評審驗收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志稿送審稿應符合齊、清、定的要求。
齊:編輯說明、目錄、正文、圖照、表格、附錄、編后記、注釋、索引、分卷編纂委員會成員名單、分卷編纂辦公室人員名單、編寫及審查人員名單、提供資料單位及人員名單等內容齊全。
清:文字、圖表及照片清晰、整潔。
定:志稿已按本辦法規定評審通過,上報手續齊備。
第十四條 評審采取分散審讀和會議集中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志稿評審設主審1人,初、復審的主審由分卷承編牽頭單位確定,終審的主審由評審工作小組成員擔任。主審從宏觀角度評審全稿,通讀通審;其他評審人員分工評審各部分志稿。
第十六條 評審會議,視具體情況從評審驗收工作小組的相關人員中隨機抽調,必須有所抽調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到場,方視為有效。
第十七條 參加評審的人員必須嚴肅認真,高度負責,評審后填寫意見,責任單位、個人分別蓋章、簽名,并存檔,以示負責。
第十八條 復審應在復審稿送達后45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應在終審稿送達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應在送驗稿送達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九條 送審的終審稿,一式若干份,并附該分卷資料長編及終審稿的電子文本。
第二十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通過評審驗收的志稿,一律不得出版發行。
第二十一條 須報送省地方志編委會審稿和驗收的州、地、市級志稿,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