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的簽發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三):
“國境口岸內涉外的賓館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應當持有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健康證書。該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有效。”
三、許可條件
國境口岸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和服務行業、儲存場地的從業人員經健康檢查,不應患有五種疾病(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或副傷寒、傳染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
四、實施機關
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
五、程序
(一)申請人向申請人所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健康證》申請書;
2.有效的身份證明或工作證;
3.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
(二)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當場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
(三)對經健康體檢未發現上述五種疾病的從業人員,簽發《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對患有上述五種疾病的從業人員,不予簽發《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審查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健康檢查時間除外)。
七、收費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7號),每證10元,健康體檢費用按當地規定另行收取。
八、其他
《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