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機關:青海省地方海事局
申請人:船員本人、船員服務機構、船員所在單位或其代理人
具備條件:
1、滿足規定的年齡要求;
2、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體檢合格;
3、完成規定的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并通過海事機構的考試或者考核。。
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2、船員服務薄申請表(鄉鎮政府、區縣海事處簽字蓋章);
3、海事機構考試或者考核合格證明
4、2張近期直邊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5、他有關資料(培訓證明、學歷證明、遺失公告等)
6、申請《船員服務簿》損壞補發者應交回被損證書。
工作流程:
1、申請人需先在“船員電子申報暨綜合信息平臺”中申報,取得申報號。
2、受理人收到船員注冊申請后,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
3、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受理通知書》,受理情況要進行登記。對資料完備性等情況有疑義的,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申請材料收存單》,收存情況要進行登記并及時處理,5個工作日內不做答復的,視為受理。
4、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受理人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不予受理通知書》。
5、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受理人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6、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補正通知書。
7、申請人應在復印件上署名及簽注日期,受理人經審查與原件一致,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8、審批人審批同意的,證件制證人制作《船員服務簿》,證件核對人校對后加蓋船員證書專用章。
9、審批人審批不同意的,審核人制作加蓋船員管理專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10、審核人將《船員服務簿》或《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轉受理人通知申請人領取或送達申請人,受理人進行登記。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注冊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
5、《海船船員技術檔案管理辦法》
6、《關于執行交通行業標準〈海船船員體檢要求〉的通知》
7、《關于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
辦結期限:8個工作日
辦理結果:符合條件的,給予船員注冊,并簽發《船員服務簿》;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收費標準: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