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簽發
承辦部門:青海省地方海事局
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條、第八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十三條
(四)《關于執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五)《關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的通知》
具備條件:
(一)申請書填寫完整、規范,填寫的內容與所附材料一致。
(二)屬本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管轄。
(三)材料齊全、有效。
(四)申請人身份符合規定。
(五)船舶已取得(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或與(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同時申請。
(六)按照規定確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申請減免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減免,并在證書中注明減免情況和減免理由。
(七)《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遺失,持證人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補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污損不能使用的,持證人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換發。換發、補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有效期限應與原發相應證書的有效期限相同。
提交材料: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申請表;
(二)(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三)船舶技術證書其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五)委托證明及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時)。
與(臨時)國籍證書同時申請時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六)換發、補發申請,提交如下材料:
1、《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申請書;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時);
4、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適用于換發);
5、原《船舶國籍證書》(適用于換發);
6、敘明理由的書面文件,以及有關的證明文件(適用于補發)。
辦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申請后,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受理通知書》,受理情況要進行登記。對資料完備性等情況有疑義的,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申請材料收存單》,收存情況要進行登記并及時處理,5個工作日內未做答復的,視為受理。
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受理人應當及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不予受理通知書》。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受理人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簽字。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印章的《海事業務補正通知書》。
6、申請人應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自然人簽名)并注明與原件一致及簽注日期,受理人經審查與原件一致并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7、受理人填寫《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審批單》并將相關申請材料送初審人。
(二)初審
初審人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后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審批單》提出配員意見,初審欄簽注審核意見,將相關材料提交復審人。
(三)復審
復審人對相關材料及初審人的意見進行審核,審核后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審批單》簽注審核意見,將相關材料提交審批人。
(四)審批
審批人對相關材料及初審復審意見進行審核,審核后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審批單》上簽注審批意見,并將相關材料退還初審人。
(五)辦理與告知
1、審批人同意簽發的,初審人或交專門人員制作《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經校對后加蓋船舶文書專用章。
2、審批人不同意簽發的,初審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審批決定書》,加蓋船舶管理專用章。
3、初審人將《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副本(申請人申請時)或《不予海事行政審批決定書》轉受理人通知申請人領取或送達申請人,受理人進行登記。
(六)歸檔
辦理完畢后,初審人應及時將《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申請書、申請材料、《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審批單》、《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復印件等材料進行歸檔。《不予海事行政審批決定書》附本及相關材料交受理人歸檔。
收費標準:國內航線船和航行港澳航線500總噸以下船舶申領或者重新申領的收核發證書費50元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申請書下載】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申請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