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旅游市場監管,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優化旅游環境,提升旅游服務質量和游客對大美青海的滿意度,推動旅游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青海省旅游工作聯席會議第二次會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各司其職、溝通協調”的原則,結合我省旅游業發展實際,建立青海省旅游投訴統一受理機制和旅游市場聯合執法機制。
一、旅游投訴統一受理機制
(一)責任分工。
1.省旅游局:負責處理旅行社、導游人員服務質量方面的旅游投訴。接到投訴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旅游局無管轄權的,轉交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予以受理的,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
2.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處理景區門票價格及亂收費方面的旅游投訴。
3.省衛生計生委:負責飯店等涉旅企業公共場所衛生及住宿衛生服務質量方面的旅游投訴。
4.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受理旅游客運車輛(船舶)在營運期間發生的服務質量方面的旅游投訴。
5.省文化新聞出版廳:負責處理演藝、文化娛樂場所服務質量方面的旅游投訴。
6.省地稅局:負責處理旅游經營者不開發票、虛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方面的旅游投訴。
7.省工商局:負責處理旅游購物、賓館(飯店)等涉旅企業違約及服務質量方面的旅游投訴。
8.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涉旅企業使用的電梯、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方面的旅游投訴。
9.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處理餐飲衛生服務質量方面的旅游投訴。
10.省體育局:負責處理登山、攀巖、探險、滑雪、漂流、搶渡江河湖泊、劃水等體育旅游項目服務質量方面的旅游投訴。
11.省保監局:負責處理旅游保險服務質量方面的旅游投訴。
12.景區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景區服務質量方面的旅游投訴。
(二)工作要求。
1.省旅游局為統一受理旅游投訴的部門,統一受理旅游投訴。
2.各相關部門設立相應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及時有效地處理旅游投訴。
3.省旅游局收到旅游投訴后,按照各部門職責分理轉辦,并進行督辦。
4.各單位明確聯絡人,報送旅游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5.公告各部門投訴電話,確保聯絡暢通。
6.實行假日值班制度,保障投訴機制正常運行。
其他單位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做好旅游投訴的處置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的原則,依據本辦法建立本地區旅游投訴統一受理機制。
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
(一)責任分工。
1.省旅游局:負責監督查處旅行社違反《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超范圍經營,以及旅行社不正當競爭、選擇不合格的旅游輔助人等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監督查處導游人員違反《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強制旅游者消費、私自改變線路等違法、違規行為。
2.省公安廳:負責旅游市場治安秩序的維護和管理,打擊危害游客生命、財產安全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開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和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的發生。
3.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監督查處旅游景區及各類涉旅企業違反《價格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規,亂收費以及不實行明碼標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4.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監督查處賓館等旅游企業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5.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監督查處違反道路水路運輸相關法規規定的行為,進一步規范道路水路旅游客運經營秩序,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非法從事旅游客運的行為。
6.省商務廳:負責監督查處旅行社、涉旅企業違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流通領域食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擾亂旅游市場秩序、誠信缺失等違法、違規行為。
7.省文化新聞出版廳:負責監督查處演藝、文化娛樂場所的違法、違規行為。
8.省地稅局:負責監督查處旅游經營者不開發票、虛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
9.省工商局:按照《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查處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銷售假冒偽劣旅游商品、發布虛假廣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
10.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監督查處涉旅場所特種設備安裝、使用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11.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查處旅游商品生產加工環節違反《食品法》,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監督查處旅游市場銷售食品、保健品、化妝品、藥品安全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12.省體育局:負責監督查處登山、攀巖、探險、滑雪、漂流、搶渡江河湖泊、劃水等體育旅游項目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13.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監督查處涉旅企業在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法規、規章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各類旅游安全責任事故。
14.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監督、查處旅游景區、涉旅企業環境污染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會同省旅游局、住建廳、交通廳等部門對旅游景區及周邊環境整治進行監督檢查。
(二)工作要求。
各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做好日常執法檢查工作;加強信息溝通,發現旅游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協力查處各類旅游違法、違規和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共同優化旅游環境;建立聯絡人制度,各單位明確聯絡人,報送旅游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黃金周”、小長假以及旅游旺季期間,根據需要,由省旅游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檢查。
其他單位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做好旅游執法及聯合執法的
配合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的原則,依據本辦法建立本地區旅游市場聯合執法機制。